近日,我院对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系广州铁路公安局海口公安处2021年7月2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1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乘坐C7325次列车从海口东站到三亚站。16时许,列车到达陵水站,同车厢被害人文某某下车,当其走到出站口时发现自己的挎包遗忘在座位上,立即返回站台寻找,但此时列车正驶离车站。列车在陵水站开车后不久,李某某将该挎包内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700元,钱包价值人民币8元)拿出放进自己的白色塑料袋中据为已有。
在审查案件时,承办人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仔细抽丝剥茧,反复斟酌案情,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并反复观看案发时车厢、车站的视听资料等,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认为涉案财物应认定为遗忘物且数额较小,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盗窃,亦不构成侵占罪,最终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被不起诉人虽在侦查阶段表示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讯问时亦表示认罪悔罪,但承办人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摒弃了重打击轻保护的旧观念,牢记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更要努力做法治进步的引领者,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不枉不纵,对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不起诉,在严格规范公正司法的同时,做到理性谦和文明司法。
8月18日,承办人主动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向其宣告不起诉决定,并对其训诫教育,让被不起诉人在检察环节少跑一趟就能应诉完事,减少了诉累,使其深受感动,对自己因贪小便宜心理“顺手牵羊”捡拾他人财物的行为深感悔恨,表示今后一定会做一个守法公民。同时,承办人耐心细致向被害人文某某释法说理,其对我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表示理解和尊重。承办人坚持司法为民,以“求极致”的标准提升办案质效,把“检察为民办实事”贯穿工作始终,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